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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176】检察日报 “被老赖”之后

时间:2025-08-07 10:40:29  作者: 点击数:

2025年8月6日,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刊发《“被老赖”之后》。

《检察日报》截图

姚雯漫画

某单位员工莫名成了房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头雾水的她走进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最终使监督申请人摆脱了困局——

甘肃省平凉市某单位员工贾女士怎么也想不到,一觉醒来,她竟多了个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这到底是“喜从天降”的馅饼,还是“飞来横祸”的陷阱?

与此同时,苏某等7个买房人正拿着法院判决某房产经纪公司退还购房款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贾女士就是被要求强制执行的这家房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蹊跷之事

“老赖”申请法律监督

事情要从贾女士的一次购票经历说起。

2022年7月,贾女士打算带孩子去外地旅行。在购买高铁车票时,她发现,自己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票。这是怎么回事?自己向来遵纪守法,从未和人打过官司,怎么就成了“老赖”?

贾女士急忙去法院了解情况,被告知她牵涉一起民事案件,判决生效近五年,已超过了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向公安机关举报无果后,2023年12月,贾女士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贾女士告诉检察官:“我不仅被限制高消费,单位在进行职称晋升考察时,发现我名下注册有一家公司,而且这家公司存在不良债务,为此,晋升的事儿也黄了!”

检察官详细询问贾女士名下公司的名称,涉诉民事纠纷的时间、案号、金额和执行情况等信息,但贾女士仅能提供公司名称,对其他情况一无所知。

由于贾女士无法提供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相关信息,检察机关暂时无法受理该案,只能以线索核查的方式进行处理。根据现有信息,检察官先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某房产经纪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显示:2016年11月23日,贾女士委托孔某某办理了房产经纪公司的登记备案,并附有她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然而,贾女士坚决否认自己认识孔某某,并表示自己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更没有在某房产经纪公司上过班。“这些签名和资料肯定是伪造的!”贾女士说。

检察官审查发现,相关材料的书写笔迹和委托书中的签名字体差异较大,初步研判此案存在冒名虚假委托的可能性较大。

某房产经纪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确定后,检察官前往法院调取了以该房产经纪公司为被告的民事审判案卷。从审判卷宗材料来看,某房产经纪公司以委托售卖房屋的名义,向众多购房人收取购房意向金合计90余万元,因无法交付房屋,7名购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该房产经纪公司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当庭认可该公司收取了7名购房人房款的事实,因无法交付房屋,同意退还房款。法院作出了退还房款的2份民事判决书,4份民事调解书,1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贾女士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

调查核实

身份信息被冒用

肃州区检察院根据贾女士的监督申请书和线索核查情况,于2024年7月17日依职权受理了不服2份民事判决书和4份民事调解书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以及不服1份司法确认裁定书的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

受理上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7名购房人进行了询问,7人均表示从未见过贾女士。检察官了解到,自2016年11月该房产经纪公司注册登记、出售房屋起,至2019年11月7名购房人起诉的民事案件相继作出判决、调解书止的时间段内,贾女士一直在平凉市某县行政单位上班,而该房产经纪公司注册登记、出售房屋、收取买房款和出庭应诉等行为都发生在酒泉市肃州区。

同时,询问和调查结果显示,贾女士没去过肃州区,不认识该房产经纪公司注册登记委托人,也没有实际经营过该公司,更没有收取过案涉款项。那么,她是如何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呢?有没有可能是她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了?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再次和贾女士进行了沟通。贾女士称,为了外出方便,她常年将身份证照片存储在手机图库中,也曾多次在聊天软件中传输过身份证照片。“您可能是在不经意间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承办检察官告知贾女士,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

贾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到的某房产经纪公司在注册登记时被委托人信息和法院民事审判案件被委托代理人信息,公安机关很快侦查查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6年11月,刘某指使公司员工孔某某在互联网上下载了贾女士的身份证照片,以虚假信息注册登记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并堂而皇之地将贾女士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如此,刘某还利用贾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刘某自己则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经营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刘某等人打着“低价优质房源”的幌子,向多人出售房屋并收取购房款,却没有依约交付房屋。购房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将该房产经纪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等人又伪造贾女士的授权委托书,指使罗某云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利用虚假证据和编造的事实,误导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错误判决和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公司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无法推进,购房人的血汗钱打了水漂。而贾女士作为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肃州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提起公诉,肃州区法院判决刘某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1万元。

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7名购房人具体的购房情况和诉讼情况,继续深入调查罗某云以房产经纪公司名义参加诉讼的经过,以及房产经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收取购房款情况等细节。

合力监督

还“老赖”清白

经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以某房产经纪公司为被告作出的一系列民事裁判和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首先,某房产经纪公司系冒名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亦不是合法的民事诉讼参加人。其次,购房人基于冒名登记、销售房屋的行为起诉该房产经纪公司后,刘某等人冒名参加诉讼,引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调解书,使7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次,以某房产经纪公司名义收取的购房款的实际受益人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法院基于错误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给贾女士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2024年7月19日,肃州区检察院针对7名购房人为原告的2份民事判决书、4份民事调解书和1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分别向肃州区法院制发了6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和1份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并撤销司法确认裁定书。

2024年12月24日,肃州区法院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完全认同检察机关所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存在的错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系列案件及时纠错,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让购房人看到追回购房款的希望。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登记公司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后,与法院、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法院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后依法撤销了案涉房产经纪公司的注册登记。

肃州区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同一套有力的“组合拳”,彻底扫除了笼罩在贾女士头上的阴霾。

当承办检察官打电话告知贾女士办案结果时,贾女士喜极而泣:“感谢检察院帮我摘掉了这个沉重的‘黑帽子’,让我的生活终于能够回归正轨!”(本报通讯员张芹)

■检察官说法

一案多查,加大对

冒名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冒名虚假诉讼的本质,是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以期实现规避法律责任、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和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的冒名虚假诉讼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亟须引起重视。这类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加强内部协作和一体化办案,实现“一案多查”。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从尽力维护被冒名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拘泥于“先刑后民”原则,以交叉办案的方式,围绕“真假当事人”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刑事检察依法追究冒名者的刑事责任,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7名购房人和被冒名者贾女士的合法利益,三大检察融合发力,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可形成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威慑力,全方位加大对冒名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等,避免风险隐患。(甘肃省酒泉市检察院王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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