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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时间:2026-03-25 09:24:16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一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据悉,今年1月,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兰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25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兰某某无视监管规定,多次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先后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训诫、警告处分。后兰某某仍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又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

发现上述情况后,该院经调查核实,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兰某某的犯罪性质、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重新犯罪的风险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对兰某某采取有效监管及惩处措施,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

据此,平凉市崆峒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请对兰某某治安处罚,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审查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兰某某违规程度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会上检察官对兰某某进行训诫教育,对其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程度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建议提请治安处罚的意见,兰某某表示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政处罚后将遵纪守法,认真接受教育监管,尽快融入社会。

2月9日,公安机关对兰某某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

“案件办理后,我们还联合司法局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家访,开展谈话提醒。”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延伸检察办案触角,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减少和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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